首页 |
助力融资租赁发展,浦东开辟知识产权运用和价值实现新通道

发稿时间:2023-08-29 21:34:27 来源: 百度新闻

专利权等无形资产也能进行融资租赁了,企业可以向融资租赁公司租来自己经营所需要的专利等知识产权,也可以将自有知识产权通过融资租赁换来企业发展所需的“真金白银”。近期,上海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融资租赁发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将于2023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记者从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了解到,本次立法的《若干规定》,其中第七条涉及知识产权的法条,该条款允许浦东新区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专利权等无形资产融资租赁业务,同时要求应当取得租赁标的相关权利并建立评估体系。

《若干规定》第七条,明确了“融资租赁公司按照规定开展专利权等无形资产融资租赁业务的,应当取得租赁标的相关权利,建立健全适应无形资产特点的价值评估和定价体系,合理确定租金水平。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密切监测无形资产价值对融资租赁债权的风险覆盖水平,科学确定无形资产价值,制定有效的风险应对措施。”

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条款包含了四大突破与创新,一是首次明确了可以用专利权等无形资产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为企业打开知识产权运用与价值实现的新通道;二是首次确定了操作上需取得租赁标的相关权利;三是明确了与固定资产不同的无形资产价值评估、定价体系、租金水平;四是针对无形资产的特殊性,提出风险监测的规定性防控举措。“立法的一系列突破,将为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融资租赁建立健全体系打好基础,做好铺垫。”

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对于“无形资产”作为租赁物的相关案件仍存在较大争议,例如上海高院组织编写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类案办案要件指南》曾明确指出:“以收费权、商标权、专利权为租赁物的,不构成融资租赁合同。”因此,历史上各地方探索的知识产权证券化案例中,只要涉及资产包构成是以知识产权为租赁物的融资租赁,就一直缺乏法律条款的明确规定和操作依据。

此次《若干规定》一定程度上突破了《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租赁物需为“固定资产”的限制,体现了本次立法《若干规定》对融资租赁业务发展的推动与创新,尤其是知识产权领域的突破与创新。

融资租赁是继银行贷款、公开市场发债之后的第三大债权类融资工具,是金融领域与实体经济结合最紧密的行业之一,也是助推“中国制造”走出去,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重要金融手段。《若干规定》将进一步促进浦东新区融资租赁高质量发展和知识产权高水平运用,强化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功能,对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核心区建设,更加主动融入和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文字:须双双

编辑:吴燕

来源:“浦东发布”微信公众号

栏目主编:秦红

文字编辑:杨蓉

本文作者:浦东发布

责任编辑:mb01